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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昶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宋云鹏代理的原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飞行员王岱、马瑞劳动争议案,由于我方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改判,现本案已进入重庆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的再审程序。
2019年7月5日从重庆高院方面传来好消息,经过宋律师与本案主办法官长达数月的反复沟通、民航政策法规的证据采集,重庆高院终于如我方所愿下达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上述裁定书对于所有重庆飞行员来讲极有可能是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如本案最终能够再审改判,将有望改变重庆地区法院长达十余年、有关飞行技术档案转交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的先例。那么重庆地区法院对于辞职飞行员的判例是如何历史沿革的?到底哪一级法院的改判是正确的?接下来小编为您逐一解答。
一、 重庆地区法院关于辞职飞行员判例的历史沿革?
由于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坐落与重庆渝北区,航空公司多依附于机场周边,因此渝北区人民法院自然是受理辞职飞行员的管辖法院。渝北区自有飞行员辞职法律纠纷后,对于飞行员辞职的诉讼请求绝大多数都是支持的,即判决航空公司为辞职飞行员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保关系转移;开具安保评价;将驾驶员飞行记录簿副本、飞行员执照、空勤登机证复印件移交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此判例作为重庆飞行员辞职的先例一直沿用至今。
二、 重庆地区法院之前的判决是否有误?
根据《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发[2004]18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民航发[2006]109号)规定,对辞职的飞行员,其飞行执照、技术档案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由用人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因此,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在该历史时期的上述判决,毫无疑问是完全正确的。
2014年1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下发了编号为:AC-121-FS-2014-48《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的咨询通告,该“咨询通告”细化了121.691条的管理要求,并明确了飞行员注册流程。2015年4月29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向中国民航总局致函,其中咨询的第一项问题即为:“贵局及地区分局是否不再接收辞职飞行员的有关技术档案、飞行执照、人事档案等资料?”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于2015年6月2日回复深圳中院:“……民航局及地区管理局不再接受辞职飞行员的有关技术档案、飞行执照和人事档案等资料”。此后,国内绝大部分法院陆续变更原判例,不再判决辞职飞行员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移交技术档案暂存保管,但重庆地区法院却始终依照之前判决,没有做出相应改变,直至我所代理山航重庆分公司飞行员辞职为止。
三、 北京昶盛律师事务所代理重庆辞职飞行员是如何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的“改判”又是何种态度?
北京昶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宋云鹏代理山航重庆分公司飞行员王岱和马瑞辞职案件后,与渝北区人民法院庭长进行了深入的意见交流,充分表明和阐述了有关飞行员辞职过程中,民航政策法规的变化及相关背景,参照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出具的民航综法函[2016]89号文件,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我方代理人宋律师的观点,即判决山东航空依照民航局管理规定,为飞行员办理技术档案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空勤登机证复印件等的转移手续。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二审过程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的意见是维持之前的重庆辞职飞行员判例,二审将我方付出辛勤努力“改判”过来的一审判决又改了回去,即改判飞行员技术档案移交民航管理局暂存保管。此时,飞行员辞职的案件似乎又回到了原点。
四、 向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坚定的走向追求公平公正的申诉之路。
在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后,我们的当事人飞行员王岱、马瑞没有任何的畏惧和退缩,和宋律师一起坚定的走向重庆高院的申诉之路。在申诉的几个月之中,没有胆怯、没有抱怨、没有退缩!重庆飞行员骨子里的韧劲、不服输、百折不挠的精神让我们一路披荆斩棘,直至拿到重庆高院决定提审的裁决书!但这些并不是终点,我们坚信属于我们的胜利就在不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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