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支持辞职飞行员技术档案及证照关系转移
发布时间:10/11/2019
 

重磅消息: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支持辞职飞行员技术档案及证照关系转移

——向祖国七十华诞献礼

 

对于通过司法途径辞职飞行员有关技术档案、证照关系、体检关系、安保评价等相关行业内特有专业档案(以下简称“飞行技术档案”),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问题,国内法院一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判例。一类是以北京法院为代表的,以保障飞行员再就业为基础,完全支持飞行员诉讼请求。另一类是以天津法院为代表的,认为飞行员特殊的技术档案及证照关系属于民航行政主管范围,不予支持,仅判决解除劳动关系,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那么究竟哪一种判决更让人信服?笔者认为,下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显然更有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针对国内某航空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请驳回辞职飞行员有关技术档案转移的请求再审一案,下达再审即终审民事裁定书。北京高院认为:航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有义务为飞行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且从事民航飞行员行业特点决定了飞行员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等相关专业档案是其从业的必备材料。根据查明的事实,两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民航管理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判令航空公司为飞行员办理或协助办理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的转移手续,同时指出,上述档案资料的转移应依照民航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据此,两审法院对此问题的判决并无不当。综上,航空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航空公司的再审申请。

笔者认为,劳动者的再就业权利是具有人身权属性的、与生自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辞职后飞行员的飞行技术档案,既不能由原用人单位独占享有,也不能由民航管理部门主动调转至新用人单位。民航管理部门作为业内飞行安全的监管部门,其职权是民航运行资质审批、制定民航相应运行标准、监督民航公司、飞行员及其他民航从业者安全运行等,绝不是飞行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劳资纠纷的裁判人和执行人。据此笔者认为,国内其他司法机关应当以北京高院、北京三中院和北京基层法院为标准,努力让裁判回归法律的本质,少一些推脱,多一些承担。地方保护主义不但不能保护好地方经济,相反会让越来越多的人多几分忌惮。毕竟,公平的法律和公正司法环境才是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安全闸!